發布時間:2021-02-03 閱讀: 作者:互聯網
去年,阿里巴巴、閱文集團、豐巢因為壟斷被頂格罰款50萬,再加之由于各大互聯網巨頭紛紛入局社區團購市場,又掀起了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等風暴,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相關政策,對其進行壓制,但反壟斷的前提是真正認識壟斷行為。
2月1日,由南方財經全媒體集團主辦的智庫發布周之“互聯網反壟斷研究與投資影響”研討會于線上舉行,會上發布由南財21智庫出品的《互聯網反壟斷研究與投資影響報告(2020)》。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光耀在會上發表主題演講,分享了他對于互聯網反壟斷規制的看法。探討當前熱議的“二選一”、社區團購、大數據殺熟等問題是否屬于壟斷行為,對互聯網領域市場支配行為的認定給出建議。
“二選一”是否為壟斷行為?
從互聯網發展背景入手,目前互聯網壟斷行為是《反壟斷法》的規制重點。
互聯網產業屬于新興產業,發展初期多為正面效應,公眾認為對新興產業要審慎監管,加之在《反壟斷法》實施初期,互聯網業態的運行方式尚未充分展開,對其中各種壟斷行為的規律不太容易把握。但從目前來看,互聯網行業的壟斷行為已經展示出其危害性,人們對互聯網領域雙邊市場的界定標準、支配地位的認定方法、競爭效果的分析方法等問題的認識有了長足的推進,對互聯網產業壟斷的規制已逢恰當之時。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互聯網壟斷需要規制,但人們對壟斷行為的法律認識仍存在不專業性和不準確性。
人們常常說“反對互聯網壟斷”,實際上“壟斷”并非《反壟斷法》的調整對象,“壟斷行為”才是,具體包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和行政壟斷。
而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壟斷行為,則需要證明其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例如,對“二選一”行為需要予以禁止的說法并不準確,“二選一”在《反壟斷法》上的術語化表達是“排他性交易”,包括排他性購買與排他性銷售兩種類型。
排他性交易有可能構成支配地位濫用行為,有可能成為壟斷協議的工具,也有可能并不構成壟斷行為,具體屬于哪種情況應依個案情況來認定。盡管多數情況下應當禁止“二選一”,但不能簡單地認定其一概違法,《反壟斷法》并未將其作為獨立的壟斷行為類型。
再例如,人們認為互聯網平臺競爭的特點是雙邊市場,即平臺是中立的,一邊連接客戶,一邊連接商家。但平臺市場和雙邊市場是兩個不同概念,平臺市場提供平臺服務,用戶的需求僅僅是平臺,因此平臺市場中,商家和消費者都不是相關市場。而雙邊市場不是一個單一的市場,而是兩個相互關聯的市場。
在著名的360和騰訊案件中就有兩個市場,一個是即時通訊服務市場(或殺毒軟件市場),一個是增值服務市場(包括廣告服務市場)。具體來說,360提供殺毒軟件給客戶,此時滿足的是用戶對殺毒軟件的需求,面對的競爭者是提供殺毒軟件的企業,再將用戶數量用在廣告市場上獲得廣告業務,滿足廣告商對用戶數量的需求,面對的競爭者是所有擁有用戶數量的互聯網工具提供商。因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廣告服務市場上存在競爭關系,而在即時通訊市場、殺毒軟件市場上,兩家當事人之間不是競爭者。
社區團購是否為壟斷行為?
許光耀進一步對最近引發熱議的社區團購進行分析。他認為,媒體上多將社區團購批評為“壟斷”,但是也需要做具體區分。
他表示,媒體批評道,社區團購經常會采用大量補貼方式促進消費者購買,從而擠壓菜農生存空間,這種行為屬于掠奪性定價。掠奪性定價行為的運行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行為人把價格降到成本以下,以擴大自身虧損的方式,迫使競爭者虧損;在使競爭者退出市場后,行為人進入第二個階段,把價格提高到壟斷水平,不僅收回掠奪的成本,而且獲得高于競爭性水平的利潤。
其中,第二個階段才是行為的目的。《反壟斷法》第17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因此,掠奪性定價行為為法律所禁止。社區團購中如果大量采用補貼方式,實質上構成掠奪性定價行為,但這時應注意將社區團購本身與掠奪性定價區分開來。《反壟斷法》關注的是,互聯網企業進入社區團購時,是否從事了上述掠奪性定價行為,需要查處的是掠奪性定價,而不是市場進入本身。
至于大數據殺熟行為的法律認定,他表示,該行為應當主要是民法問題。例如,用戶下載打車軟件APP,即與企業訂立了一項合同。但企業事后對熟客提高了價格,等于單方改變了合同的價格條件,而并未向對方告知。這可以構成欺詐或違約問題,依據民法可以解決,多數情況下并不需要動用《反壟斷法》。
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成難題
互聯網行業作為新興企業,相比較于傳統行業更加重視創新,具備一定的特殊性。
許光耀認為,對于互聯網企業的壟斷行為,反壟斷法同樣是適用的,多數情況下并無特殊之處。阿里巴巴投資、閱文集團和豐巢網絡分別在收購銀泰商業股權、新麗傳媒股權、中郵智遞股權時,因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于2020年12月14日被罰款50萬元。這并不是對互聯網領域的集中行為有特殊對待,任何領域的經營者集中行為若應當申報而未申報均應受到處罰。
互聯網企業越來越多地出現扼殺性的并購,即在創新性新企業進入市場時,互聯網巨頭為消除競爭先將其收購。這在傳統產業中也會發生,只是互聯網產業更加重視創新,這種并購更加頻繁,但其調整方法上,目前并沒有呈現出多少特殊性。
他還指出,互聯網行業確實存在一些特殊性難題,對這些難題需要一一進行深入研究,其中最急需解決的是支配地位的認定問題上,互聯網產業的特點所造成的特殊性。在傳統產業中,支配地位的獲得主要取決于對產能的控制。在競爭性的條件下,沒有企業有能力提高價格,因為在其提高價格時,消費者的需求將大量流向競爭者的產品,從而使漲價行為人得不償失。但如果其他企業沒有能力擴大產出,消費者的轉向需求無法實現,則只能接受其漲價行為,這使漲價行為可以增加利潤。這種情況下,漲價行為人即擁有支配地位。
根據這一標準,支配地位的認定須滿足四個要件:(1)當事人擁有巨大的市場份額;(2)現有競爭者無力大量增加產能;(3)潛在競爭者無力充分進入市場;(4)買方沒有對抗力量。
而在互聯網產業甚至更早的軟件行業中,人們發現上述標準缺乏針對性,市場份額似乎不再起作用,所謂網絡效果、鎖定效果經常成為支配地位的產生原因,但又無法作出理論說明。
目前我國反壟斷法研究中已經解決了這一問題:網絡效果、鎖定效果構成消費者的轉向成本,而轉向成本可以構成認定支配地位的獨立標準。根據前述傳統標準,消費者有轉向的自由,但由于其他人無力提供足夠的產出,消費者的需求轉向無法實現,從而給漲價行為人帶來支配地位;而根據轉向成本標準,消費者并無轉向的自由,哪怕其他企業可以提供足夠的產出。
在互聯網產業中,許多企業的產出能力是無限的,比如殺毒軟件、瀏覽器、即時通訊工具等,其滿足消費者轉向需求的能力是無限的,一旦消費者需求發生轉向,不存在得不到實現的問題,因此要想獲得支配地位,必須有能力讓消費者的需求無法轉向,而造成其無法轉向的原因,只能是轉向成本。網絡效果與鎖定效果便是常見的轉向成本,這是其能夠帶來支配地位的原因。
許光耀建議,面對互聯網領域的壟斷行為,《反壟斷法》在立法、執法中更加需要注意的是準確認識網絡行業的行為,對行為要素做出專業化分析,尋找互聯網行業行為的規律;同樣重要的是,需要對《反壟斷法》的法理進行追問,從原理出發,把握反壟斷的初衷,再對每種壟斷行為的要件進行系統梳理,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形成具體的解決方案,在解決問題的同時,深化對于反壟斷法原理的認識,如此良性循環,才能完善互聯網領域、數字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法適用,提升法律在互聯網行業的實施效果。
猜你喜歡
發布時間:2020.11.25 標簽:社區團購
發布時間:2020.11.26 標簽:社區團購
大家都在看 >>更多
2021.03.03 27484
2023.08.29 19720
2021.04.15 17876
2021.03.15 14967
視頻講堂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