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貓商品品質抽檢行為規范細則(詳細說明)
天貓昨日發布“商品品質抽檢行為規范細則”公告。據悉,該細則6月29日首次生效。
細則顯示,抽樣方法可為線上店鋪直接購買或者倉庫中商品直接取樣,且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復驗的合理要求。如抽樣無法滿足檢驗要求,只檢驗其中一部分項目;樣品貯藏條件應符合產品明示標準或標簽的要求。
“處罰執行”一條顯示:若商家的同一商品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或以上扣分情形的,僅按照最嚴重項執行。為進一步保障買家權利,天貓有權對違反上述情形的商家采取支付寶賬戶強制措施等處理措施。
以下為“天貓商品品質抽檢行為規范細則”原文: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條【宗旨原則】為促進開放、透明、分享、責任的新商業文明,保障天貓用戶的合法權益,維護天貓的正常經營秩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則適用于針對商家在天貓所售商品的質量抽檢。
第二章 質量抽檢
第一節 抽檢流程
第三條【抽樣方法】
(一)線上店鋪直接購買商品。
(二)倉庫中商品直接取樣。
(三)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復驗的合理要求。如抽樣無法滿足檢驗要求,只檢驗其中一部分項目;樣品貯藏條件應符合產品明示標準或標簽的要求。
第四條【檢驗依據】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規則。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則。
(一)經備案的現行有效的商品明示企業標準;
(二)平臺明確的商品質量要求;
(三) 商品明示質量指標和要求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檢測方】國內外權威機構,指國內具備CMA、CNAS資質的實驗室以及境外參與ILAC-MRA協議的認可組織所認可的實驗室等。
第六條【檢測項目】商品質量的檢測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質量檢測項目:商品明示質量指標、平臺明確的商品質量要求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二)商品詳情頁面描述內容;
(三)標簽檢查項目及分類;
第七條 【判定原則】
所檢質量項目存在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平臺商品質量要求時,判定被抽檢產品的檢測結論“不合格”,或“不符合平臺對商品質量的要求”,統一表述為“不符合平臺規定”,否則,判定被抽檢產品的檢測結論為“符合平臺規定”。
(一)當產品的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標準(含國家、行業、地方推薦性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款)和執行的企業標準(含明示質量指標)及平臺商品質量要求中關于產品品質和檢測方法等存在不同解釋時,天貓按照從嚴控制產品質量的角度,依高標準、嚴尺度的原則,選擇相關產品的品質要求和監測方法進行判定。
(二)當產品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時,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要求進行判定;
(三)當產品執行企業標準(含明示質量指標)時,如有提供相應企業標準則按其企業標準要求進行判定,但如相關項目技術要求低于國家、行業、推薦性標準要求(含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標準中的推薦性條款)時,應在檢驗報告備注欄中同時注明主要項目的實測值和標準值。如未提供相應的企業標準,則按國家強制性標準進行判定。
(四)當產品部分指標無明確國家、行業、地區、團體、企業等判定標準可依時,天貓可根據品質管控的需要委托具備相關檢測認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采用與平臺的商品質量要求相匹配的判定方法進行檢測判定。各品類的判定細則詳見各品類抽檢行為規范細則。
第二節 違規處理及復驗
第八條【處罰標準】
(一)商家出售由不具備生產資質的生產商生產的,或不符合國家、地方、行業、企業強制性標準,或不符合淘寶公布的規則、天貓與商家簽訂的協議中采用的推薦性標準的商品的,天貓將依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除特定品類外,天貓將依據《淘寶禁售商品管理規范》其他類第2目進行處理。
2、特定品類商品的管理,從其規定。
特定品類管理規定,是指化妝品、食品接觸材料;
《天貓藥品及醫療器械違規情形及其處理規定》;《食品質量不符合平臺規定違規處理情形及其處理規定規則》;《天貓紡織品品質抽檢行為規范細則》。
(二)實際材質與商家對商品全部材質或成份信息的描述完全不符的,視為嚴重違規行為,天貓將依據《天貓規則》假冒材質成份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三)標識標簽不合格的,視為一般違規行為,天貓將依據《淘寶禁售商品管理規范》標識標簽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四)商家的違規行為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天貓對商家做清退處理。
(五)除上述情形外,存在不合格項目的,視為一般違規行為,天貓將依據《天貓規則》描述不符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九條【處罰執行】
若商家的同一商品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或以上扣分情形的,僅按照最嚴重項執行。為進一步保障買家權利,天貓有權對違反上述情形的商家采取支付寶賬戶強制措施等處理措施。
第十條【申訴】
被檢驗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收到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天貓提起申訴。被檢驗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且需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復驗。
第十一條【復驗】
1.復驗樣品:
需對商品質量不符合平臺規定的具體項目進行復驗時,可以采用備樣復驗。
2.復驗檢驗方:
復驗時仍由初驗時指定的第三方質檢機構進行復驗。
3.復驗結論:
復驗結果仍不符合平臺規定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復驗結果發生變更的,以復驗結果為準。
4.復驗費用:
申請對商品質量不符合平臺規定的具體項目進行復驗的,異議申請人應在收到復驗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復驗費用(含樣品運輸費用)預先支付給復驗機構。
復驗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驗檢驗費用由原檢驗機構退還異議申請人。
5.不予復驗的情況:
根據質量指標的特殊性及檢測產品或部位的可重現性,對不進行復驗的情況規定如下:
(1)超過前述期限提出復驗申請的;
(2)被檢方提出復驗時,產品在復驗有效期內于正常貯存條件下已失效;
(3)無備樣或者備樣與原樣存在明顯的差異,而無法在原樣上進行復驗的情況;
(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及平臺規則約定不得復驗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復驗期間的處罰執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復驗期間已實施的處罰不中止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三條【生效時間】本規則自2018年6月29日首次生效。
第十四條【規則適用】抽檢行為發生在本規則修訂生效以前的,適用當時的規則;抽檢行為發生在本規則修訂生效以后的,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