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域電商軟件及相關增值服務提供商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阿里零售+平臺,指由阿里零售+平臺運營主體(下稱“阿里”) 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及相關的軟件、技術支持的電子商務平臺網站,或依阿里根據業務需要不時修改的URL,包括但不限于計算機互聯網或移動設備互聯網的URL。
第五條 供應商,是指通過阿里零售+平臺向分銷商提供產品供其銷售的會員,包括品牌商、普通供應商、授權供應商。
第六條 品牌商,是指持有自有品牌或品牌權利人的排他授權文件,通過阿里零售+平臺管理該品牌的淘寶線上渠道(含天貓線上渠道) 并從事經營活動的供應商(其品牌商標須為R或TM狀態) 。
第七條 普通供應商,指持有品牌的正規采購合同或進貨發票在阿里零售+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供應商(其品牌商標須為R或TM狀態) 。
第八條 授權供應商,是指持有品牌權利人的授權文件在阿里零售+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供應商(其品牌商標須為R或TM狀態)
第九條 零售商,指通過阿里零售+平臺進行采購和經營商品或服務的法律實體。
第十條 消費者,于阿里零售+平臺進行購物并用于消費的任何自然人或組織,亦可稱為“買家”。
第十一條 采購平臺服務,系阿里零售+平臺服務之一,指由供應商向零售商提供的,供零售商可向供應商采購貨品的后臺服務。
第十二條 采購模式,是指零售商與供應商通過阿里零售+平臺進行的貨品采購模式,分為新經銷模式和網直供模式。
第十三條 新經銷模式,是指零售商經營線下實體店,零售商采購供應商的商品并在實體店進行陳列及銷售,零售商以銷售商的身份出售商品給消費者。
第十四條 網直供模式,是指零售商經營線下實體店,零售商在線下實體店對供應商的商品樣品進行陳列及展示,當消費者在零售商實體店購買商品下單時觸發零售商實時從供應商采購貨品。
第十五條 零售商以銷售商的身份出售商品給消費者,并由供貨商直接發貨給消費者。
第十六條 其它本規則及附錄一所使用的各術語和圖示的定義(如涉及) ,應參見淘寶規則頻道、天貓規則頻道的相關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