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場管理規范或將加強出版物網絡交易管理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在其網站就新聞出版總署組織修訂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出版物網絡交易監管內容。
征求意見稿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應自開展網絡出版物發行業務30日內到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在網絡交易監管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建立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接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管理。
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從事出版物發行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核實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留存證照復印件備查。不得向無證無照、證照不齊的經營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同時,利用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
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發現在網絡交易平臺內從事各類違法違禁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專章規定了罰則,明確擅自設立出版物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