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劃算參聚險實施細則

之前我們為大家介紹了《聚劃算收費實施細則》,今天為大家介紹《聚劃算參聚險實施細則》,希望為大家提供幫助!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條 為了更好的服務商家,減少賣家參聚成本和保證金資金壓力,另行增加符合條件的賣家可自愿選擇購買參聚險的模式來代替繳納商品團保證金。保險系由賣家自愿選擇購買,因賣家違規須對消費者、聚劃算或第三方進行賠付,先行按照現有的天貓/淘寶賠付處理流程進行,如賣家被止付的消保保證金和天貓保證金等不足賠付的,將由保險公司代為賠付,保險公司理賠后可根據保險條款向賣家追償。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規則所述參聚險,包括賣家履約保證責任保險與聚劃算平臺責任保險,具體內容以保險條款規定為準。本規則適用滿足聚劃算參聚要求,且滿足參聚險投保條件的賣家。
第三章 賣家履約保證保險(簡稱“賣家保證險”)
第三條 投保人:賣家。
第四條 被保險人:買家。
第五條 保險責任:賣家因未按照其已經簽訂的交易訂單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聚劃算平臺相關規則、淘寶網《消費者保障服務協議》、《天貓服務協議》中對賣家有約束力的消費者保障服務義務等,買家提出索賠成立的,當天貓/淘寶賠付不足時,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理賠。
第六條 保障范圍:淘寶/天貓/聚劃算消費者保障服務項下適用于投保人的賣家誠信履約義務。
第七條 保險期限:自賣家開團之日的00:00起,至開團結束之日的24:00結束,保險索賠期為確認收貨之日起30日,最遲不遲于開團結束之日起60日。
第八條 保險費率: 0.3% (千分之三) 。
第九條保險費用(以下簡稱“保費”) 計費方式:(以下“貨值”是指同一次報名下第一個商品開團時所有已排期商品的貨值之和)
(一) 貨值大于等于0元,小于10萬元:保費=貨值*保費費率;
(二) 貨值大于等于10萬元,小于30萬元:保費=10萬*保費費率;
(三) 貨值大于等于30萬元,小于100萬元:保費=30萬*保費費率;
(四) 貨值大于等于100萬元的,保費=50萬*保費費率;
第十條保費收取:賣家簽署線上投保協議及保險條款后按照最高保額50萬元乘以保險費率(即1500元) 預先進行保費止付,并在開團時按照參團商品的實際貨值乘以保險費率結算保費(但實際貨值超過100萬的仍舊收取1500元保費,且保費不足0.1元的按0.1元收取) 。
第十一條 保險額度:1到50萬元人民幣,累計最高保險額為50萬元。
第十二條 賠付模式:經天貓/淘寶認定確屬賣家責任的,按天貓/淘寶現有的交易糾紛處理流程進行理賠,如理賠不足時將由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人(買家) ,保險公司理賠后向投保人(賣家) 追償。
第四章 【賣家保證險特別提示】
第十三條對于在約定時間內(展示前1個工作日17:00) 未及時繳納保費的賣家,聚劃算有權取消當次活動并執行排期違約處罰。
第十四條開團后,賣家的商品出現以下情況時,聚劃算有權對賣家的保險索賠期限予以延長,最長不超過180天;
(一) 商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二) 實物與描述嚴重不符;
(三) 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四) 其它聚劃算認為需要延長保險期限的行為。
第十五條 若賣家商品報名成功并簽定保險協議后,系統會自動發起保費止付提示,要求賣家進行保費止付;一旦簽定協議后本次報名商品則只能選擇保險方式參聚。
第十六條 如賣家參聚前被取消活動則會對全額保費進行解除止付;若賣家參聚過程中被取消活動,則不給予退還保費;
第十七條 賣家單次參聚最終應繳納的保費,按同一報名記錄下第一個商品正式參聚時所有已獲得排期的商品的實際貨值予以結算,并從已止付的保費預付款中相應扣款,多余的保費系統自動解除止付并退回商家,并即時生成一份保單;賣家同一報名記錄下參聚時未獲得排期的商品需重新選擇。
第十八條 商家在獲得排期后至商品展示前,選擇參聚險或商家保證金方式進行保證金止付的,并在商品參聚前完成止付,逾期未選擇或未完成止付的,將無法正常參聚。
第五章 聚劃算網絡交易平臺責任險(簡稱“平臺責任險”)
第十九條 投保人:賣家。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聚劃算(網絡交易服務平臺) 。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責任:因賣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瑕疵或權利瑕疵導致消費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或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肖像權或名譽權、商譽的,聚劃算平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保障范圍:同第三條的保險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險期限:自賣家參聚之日的00:00起,至參聚結束之日的24:00結束,保險索賠期為參聚之日起12個月。
第六章 平臺責任險特別提示
第一節
第二十四條 平臺責任險與賣家保證險由賣家作為投保人一并投保,且賣家投保平臺責任險無需另行支付保險費用。第七章 平臺責任險其他說明
第一節
第二十五條 聚劃算有權以修改、更新等方式不時調整本規則的內容,相關內容將公布于淘寶、tmall(天貓) 或聚劃算的網站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甲方。除非甲方通知聚劃算不愿接受調整后的內容并停止使用聚劃算技術服務,否則調整后的內容將于公布后或通知另行指定的日期依法生效。
第七章 本規則生效時間2014年2月27日,本規則最新修訂及發布時間2016年10月19日,本規則最新修訂生效時間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