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電商是否對二級分銷有影響
發布時間:2025年06月09日 19:06:23
最近經常會有一些打算做微商做二級分銷的人來咨詢新電商對二級分銷的影響?2019年是新電商法執行的第一年,2018年底公布的新電商法條例,讓許多做微商做二級分銷的人感到發怵,那么對于2019年做二級分銷是否會有影響,要怎么避開新電商的要求呢?
首先,《電商法》的出臺,明確對什么是電子商務經營者進行了定義,微商、代購等經營者均屬于《電商法》所稱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均受《電商法》的管轄。《電商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該款規定表明電商經營者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或平臺內經營者等,即淘寶、京東等電商平臺以及時不時在朋友圈發一發廣告的微商及代購均屬于電子商務經營者,均受《電商法》的約束。
第二,電商經營者均需要進行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及相關的行政許可。《電商法》第十條、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即除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都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如果銷售的是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物品,則還需要依法取得相關的行政許可。例如,如果是銷售食品,則需要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如果是銷售進口食品的,按照我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進口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銷售進口食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取得合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等。如果未登記或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證的,將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處罰。
第三,《電商法》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依法納稅義務,且按照《電商法》規定對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也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第四,關于電商經營者資質需顯著標識的規定。按照《電商法》的規定,電商經營者應當在產品銷售的首頁顯著且持續的標識、公示注冊的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經營的相關行政許可信息或載有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如果電商經營者不想再從事電商事務,亦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銷售的首頁進行顯著標識。根據《電商法》第七十六條如果未在首頁顯著標識上述信息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處以最高一萬元的罰款。
第五,關于電商經營者收受押金返還的問題。《電商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押金的退還程序或方式,不得對押金的退還設置不合理的條件,當消費者符合押金退換條件并申請退還押金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如果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程序、方式,或者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有關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則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關于產品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據《電商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根據該款規定,在《電商法》實施以后,電商經營者的刷單、偽造好評、刪除差評等行為均屬于違法行為。
第七,關于電商交易物流風險承擔的規定。物流是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重要環節之一,《電商法》規定電商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該條規定明確了電商交易中物流環節由電商經營中按照承諾和約定發貨的,物流中的貨損風險由電商經營者承擔,但是由消費者自己選擇指定的物流公司的,物流運輸中的貨損風險由消費者自行承擔。
第八,關于購物憑證的規定。《電商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無論是網絡平臺購物、亦或是微商、代購等,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后都應當出具發票亦或是購物憑證或服務單據等。
總體來說,《電商法》主要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對電商經營者進行管理,對于電商經營者們影響巨大,這就要求在新法實施后,電商經營者們應當及時的去進行主體登記,辦理納稅事項,亦應當在電子商務經營過程中及時公示、披露相關信息,所以在分銷合法范圍之內,是可以做二級分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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