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當對于缺貨或者延遲發貨的處罰規定
缺貨,延遲發貨處罰規定
缺貨管理
(一)定義:商家在銷售過程中如果產生因為缺貨無法發出的訂單,需要及時(距離客戶下單時間24時內)提交取消訂單申請到當當客服部,由客服審批操作并回復顧客,當當會接收每日上報缺貨訂單,每周將出具缺貨統計報告,對于一個月中有兩周缺貨率超過1%(包含)的商家,缺貨商品未及時下架,且未按要求操作行為將按以下處罰:
(二)違約:
1、將按照100元/單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在此期間如果商家為了避免罰款而私自聯系客戶取消訂單的,將標準從重:支付每單5000元違約金,對于延遲提交取消申請商家按照每單5000元支付違約金。
2、限制上架7天
發貨時效
(一) 定義:不由當當提供配送服務的發貨時間:每日早上6點至16點之間產生(完成支付)的訂單,6小時內發貨,16點至次日6點產生的訂單18小時內發貨(以第三方快遞顯示時間為準),并向系統提交快遞單號;由當當提供配送服務的發貨時間:商家需要在每日早上6點至16點之間產生的訂單,6小時內發貨,16點至次日6點產生的訂單18小時內發貨(以當當快遞系統顯示的取貨時間為準),發貨后30小時內保證配送至所在區域當當庫房 (以庫房簽收時間為準),48小時內保證配送至非本區域當當庫房(以庫房簽收時間為準)。
如遇交通運輸管制、大雨雪、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影響發貨的,商家應在12小時內通知當當客服人員,以便及時向客戶做出相應的公示或者通知,如不及時通知則按照發貨超時處理。當當會每天出具訂單監控報告并記錄延遲發貨的訂單數量和商家。
(二) 認定及違約:
1、第一次按照5000元/次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第二次按照10000元/次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第三次直接下架店鋪所有商品,停止合作。 說明:延遲發貨的訂單是截至統計時間已經實際產生的結果,后期補發后仍然按照延遲發貨 的訂單計算。
注:對于未點擊出庫的,但貨已發出,按未發貨處理。
2、限制上架 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