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首例網絡交易平臺侵權案昨宣判
售假淘寶“掌柜”判賠4.7萬 淘寶網被法院司法建議
[案件回放]
淘寶網上“芳奈兒”假貨成災
2010年底,廣州市芳奈服飾有限公司(下簡稱芳奈公司)一紙訴狀將淘寶網及武漢籍賣家劉某訴至市中院,同樣的訴訟在北京和廣州同時進行,芳奈公司在這三起訴訟中共索賠經濟損失110余萬元,并要求淘寶網在指定的媒體上公開道歉。
芳奈公司負責電子商務的楊勇華向媒體介紹,2009年起,該公司不斷收到消費者在淘寶網上買到假“芳奈兒”的投訴,經調查發現,該公司標價數百元一件的“芳奈兒”美體內衣,在網上僅賣數十元甚至十幾元一件。
芳奈公司隨即通過電話、郵件、律師函等多種形式通知淘寶網,希望其刪除售假信息,但淘寶網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芳奈公司隨即拿起法律的武器為自己維權:對1045家淘寶店鋪涉嫌售假的行為進行公證。
2010年9月20日,芳奈公司在網店名為“shenhuxi_haozi”的店鋪訂購了“FanGnaiEr芳奈兒”超薄纖體矯形內衣一罐,全過程均有公證處公證員現場監督,對該店鋪的售假行為進行公證。
今年2月25日,該案在武漢市中院知識產權庭開庭審理,芳奈公司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30萬元經濟損失,并在指定媒體登文道歉。
[庭上激辯]
淘寶網和掌柜都不承認侵權
2月25日的庭審持續了一天時間,芳奈公司認為,這些便宜的冒牌貨嚴重損害了公司商業形象,干擾了公司正常經營銷售活動,使公司蒙受巨大經濟損失。
“掌柜”劉某認可芳奈公司公證取證獲取的被控侵權商品“FanGnaiEr芳奈兒”超薄纖體矯形內衣系其銷售,但他辯稱,在收到芳奈公司的口頭通知后,他于2010年10月就刪除了被控商品所在網頁的侵權信息,侵權行為應視為中止。
淘寶網代理律師辯稱,該公司只是在技術上使淘寶網用戶發布商品信息,網上店鋪的開設以及商品信息的上傳、銷售都是淘寶網會員在其個人計算機終端自行完成。也就是說,淘寶網并非虛假信息的發布者,沒有直接實施任何侵權行為。
此外,淘寶網有明確的服務及管理規則,即要求網店不得發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商品信息,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要求投訴人提交權利證明文件和違法商品所在具體網頁的ID地址,以便淘寶網準確定位查找,本案中,淘寶網及時刪除原告公司提供了具體ID的涉嫌侵權網頁,盡到事后補救義務。原告投訴要求,對所有四千余家網店封店處理及要求淘寶網主動審查判斷所有商家銷售數以萬計的商品是否侵權,已超出公司管理能力范圍,且盲目封店或者刪除網頁,可能出現誤刪,損害合法商家利益。淘寶網請求法庭駁回“芳奈兒”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掌柜賠錢 淘寶網應接受建議
淘寶“掌柜”劉某當庭陳述,該芳奈公司購買并公證的這套內衣,生產廠家為深圳市柔絲制衣廠,確實與包裝罐上注明的生產廠家不符,系貼牌生產。法院認定,劉某銷售的假冒內衣侵犯了芳奈兒注冊商標專用權和芳奈公司的其他合法權益。
淘寶網是否構成侵權?法院審理認為,網絡購物交易平臺是新興經濟事物,淘寶網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該履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職責,但是這種管理職責如果以要求其對網絡環境中數量巨大且不斷變動的所有交易信息進行合法性審查,則顯得過于嚴苛,且可能超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管理能力和技術能力。從技術和成本上講,不具可實施性。
本案中,雖然客觀上淘寶網為劉某的網店的侵權行為提供了網絡虛擬空間,但是淘寶網及時刪除了涉案商品所在網頁,履行了適當的事先審查和事后補救措施,與劉某不具有侵權上的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單方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因劉某的網店規模較大,網頁顯示一個月賣出過78件侵權產品,且該店鋪為四皇冠店鋪,相當于各類產品成功交易過10萬次以上,綜合考慮到該網店的規模和侵權的程度,法院酌定判處劉某賠償芳奈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并承擔公證、律師等其他合理費用1.7萬余元。對于芳奈公司提出的在媒體上登文致歉的要求,由于商標權屬于財產權,而賠禮道歉屬于對人身權益侵害時適用的法律責任,因于法無據,法院予以駁回。
據了解,武漢中院雖然駁回了原告對淘寶公司的訴訟請求,但在宣判時,向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提出四條司法意見和建議:要求其加強網絡商標侵權的技術監管能力,建立知識產權聯動保護機制;加強網絡商家身份審查,延長商家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的保留時間;修改投訴處理規則,方便權利人投訴;建立違法商家“黑名單”公示及消費警示制度。